(一)加大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侵权盗版制品案件的查破力度。近年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盗版问题越来越突出,为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的嚣张气焰,本次专项行动将打击网络平台销售盗版制品作为工作重点,各地查破了一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江苏淮安“3.28”淘宝网店侵犯著作权案为此类案件的典型案件。该案中当事人刘某、汤某、高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大量制作侵权盗版光盘,并通过在淘宝网开办的5家网店进行销售,数量较大。2012年10月19日,淮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三被告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不等,缓刑1年至5年不等,共计罚金人民币165万元。 (二)推动权利人及权利人组织与网络交易平台建立版权保护合作机制。在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的推动下,京版“十五社”反盗版联盟与淘宝网于2012年7月份签订了《加强图书版权保护合作协议》;美国电影协会(MPA)与淘宝网于2012年8月份签订了《关于加强影视作品版权保护备忘录》。根据协议,淘宝网将对其店铺推行亮证制度,缩短权利人投诉响应的时间,加大对店铺销售盗版图书及音像制品的处罚力度。盛大文学公司目前正在与包括百度、360搜索、搜狗搜索在内的多家搜索引擎公司就加强版权保护问题展开合作,在2012年10月份签订了《关于加强文字作品版权保护的备忘录》,根据约定,相关平台方将进一步加大版权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11月30日,国家版权局正式约谈苹果公司大中华区相关负责同志,要求苹果公司切实解决涉嫌的侵权行为,加强与权利人和权利人组织的合作,保护好权利人权利,同时将苹果商店(AppStore)纳入主动监管的网站范围。苹果商店已积极与相关单位展开了沟通协作。 第四,加强工作联动,进一步完善各部门督办协调的运行机制。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在全国专项办的协调指导下,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联合高法院、高检院和各地职能部门,通过多年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理顺和完善了多部门联合办案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在查办案件方面,各部门通过案件协调、协助调查等方式加快了办案进度。各地版权执法部门在查办侵权盗版案件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网站,及时移送通信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违法违规网站的处理流程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注重深入宣传,着力提高企业和公众在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法律意识。各地版权执法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网络版权保护知识,公布网络侵权举报电话,面向社会积极征求案件线索,形成对网络侵权行为围追堵截之势。同时,通过大力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规范各被监管网站使用和传播作品行为,对检查、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企业、个人进行法律教育,避免版权侵权事件的发生。经过四个月的专项治理行动,各地网络版权保护意识得到了极大提高,网络传播作品的版权秩序更加规范有序,发生的网络侵权案件有所下降,第八次“剑网行动”取得了预期的成果。 在看到今年“剑网行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目前网络侵权盗版严重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根本好转,网络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对网络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下一步,我们将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以“强化能力建设,提升执法成效”为工作主线,继续深入推进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工作,为文化安全创造良好环境,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求实效。 第一,要在加强网络版权执法能力建设上下功夫求实效。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网络版权执法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着力提高网络版权执法的经费保障和制度保障,进一步推进网络版权执法技术手段和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创新,全面提升我国网络版权执法的基础能力。 第二,要在提升网络版权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求实效。国家版权局正在完善《版权执法指导意见》,我们将从制度建设入手,进一步健全版权执法程序,细化版权执法标准,着力推进网络版权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同时,积极开展有效培训、执法奖励、办案补贴等工作,积极推进版权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着力提高网络版权执法工作的效能和水平。 第三,要在充分发挥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网络版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上下功夫求实效。我们将认真总结八年来开展专项工作的经验和成效,积极构建以版权管理部门为基础,公安、通信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协同办案,文化、广电、“扫黄打非”、法院、检察院积极参与的网络版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加快研究建立从部门协作、案件督办、执法联动、举报移送、主动监管、技术监管等方面衔接配合的工作运行机制,切实推进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第二项成果,2012年视频网站主动监管工作取得进一步突破。 开展视频网站主动监管工作,是国家版权局联合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创新社会管理的一种方式。这项工作开展至今已近两年时间,通过对重点网站的主动监管,规范了整个视频网站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网络视频的盗版现象。下面我就对今年主动监管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向大家进行通报。 第一,深入推进视频网站主动监管工作。一是扩大了主动监管范围。今年7月,国家版权局将爱奇艺网(百度)纳入到主动监管的范围;今年12月,将苹果商店(AppStore)纳入到主动监管的范围,目前国家版权局重点监控网站增加至20家,范围从视频网站扩展到网络销售平台。二是对迅雷网、VeryCD、悠视网进行了重点监管。该3家网站去年被列入警示名单,在今年整改期间,主动监管工作小组对3家网站报送的外链影视剧网站名单及数量、点击率排名前100部的影视剧名单及授权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影视剧授权证明文件做了核查。该3家网站对待此次整改态度较为认真,整改效果较好,已从警示名单中撤出。三是对19家视频网站进行日常监管。今年共审查19家视频网站报送的书面材料92批次,电子材料109份,审查影视剧6679部。自主动监管工作开展以来,累计共审查影视剧23398部。四是通过约谈网站负责人、督办重点案件等方式,集中解决主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严重侵权盗版问题。今年3月14日,版权司正式约谈了进入警示名单的三家单位。今年12月19日,根据腾讯公司反映,版权管理司约谈悠视网和新浪网,要求该2网站认真解决涉嫌侵犯腾讯网著作权事宜,同时要求新浪网拿出具体措施,在解决具体侵权问题基础上完善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工作。目前,新浪网与悠视网正在按版权局要求认真整改,我们将视两家整改情况再向媒体公布。今年12月21日,版权管理司约谈360和百度负责人,听取百度关于360综合搜索提供百度网页快照的投诉情况和360的申辩意见,指出360综合搜索提供百度网页快照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对于百度拥有权利的作品,360要通过网页快照抓取,必须要取得百度公司的授权,未经授权随意抓取百度拥有版权的作品属侵权行为。目前360正在按要求进行整改,我们将视360的整改情况再采取进一步的管理措施。我们也建议百度公司加强与360的合作。在这里我要强调,政府部门规范网络版权秩序,最终目的是要有利于作品有秩序地广泛传播,既不鼓励未经授权传播,也不鼓励防碍作品传播。五是初步建立影视剧版权授权信息库,国家版权局将主动监管过程中对授权证明文件经过初步核查的视频网站使用影视剧名单建立了相应的信息库,目前信息库已有影视剧1000部,已公布在版权局官方网站上,以期使各家网站达到应知的目的。六是起草《互联网传播影视作品著作权监督管理办法》。为巩固前期主动监管措施的成果,进一步规范主动监管的工作程序,版权管理司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互联网传播影视作品著作权监督管理办法》,即将以行业规范文件提请版权局对外公布,按照文件要求将形成每月工作简报制度,切实加强对整个视频网站行业的版权行政管理。 第二,大部分视频网站积极落实国家版权局的部署要求。2011年12月30日会议以后,大部分网站能够按照国家版权局的要求,针对材料报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改进。国家版权局在2012年加大了对材料催报的频次及对报送材料的审核力度,严格执行文件要求。下面我介绍一下19家网站落实国家版权局部署工作的总体情况。 从报送材料的时间看,迅雷网、56网、土豆网、腾讯网、搜狐网、爱奇艺网和VeryCD等7家网站基本能够按照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2012年前三季度主动监管材料;完全未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有关材料的网站是新浪网和百度视频。 从报送材料的数量看,按照4月25日通知要求,19家网站在2012年前三季度应当报送共计5600部影视剧的名单及其授权证明文件,但19家网站实际共报送了4705部影视剧的名单,占要求报送影视剧名单的83.9%。从授权证明文件的报送数量要求上看,基本符合报送数量要求的网站为14家,分别是:迅雷、56、酷6、PPS、土豆、风行、腾讯、VeryCD、PPTV、皮皮、搜狐、激动、乐视和爱奇艺。优酷网仅按时报送了第二季度材料。新浪网经多次反复催促后仅报送了第三季度材料,百度视频没有上报任何影视剧名单和授权证明文件。 从报送材料的质量看,在19家网站实际报送的4704部影视剧名单中,按要求填写了电子信息表格并提交了完整授权链条证明文件的有1576部,仅占报送名单的33.5%。其中搜狐网、56网和土豆网报送的授权证明文件质量相对较好。 综合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土豆网报送材料整体情况较好,搜狐网和56网材料报送及时、态度认真;优酷网、新浪网和百度视频整体落实情况较差,请这三家单位注意。版权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单位具体情况,并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各地版权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开展本地网站主动监管工作。2012年各地共监管网站1824家,其中重点监管网站共300家,均为本地区有影响力的较大网站。各地版权管理部门要求相关网站及时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对上传和传播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等版权授权情况进行了清理,并指派专门执法人员对上传和传播的内容等进行不定期检查,积极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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