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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沐)昨(22)日,宜宾某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杨某某状告宜宾零距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侵权案一审宣判: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0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Z0 W4 V. x5 J
11月8日,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杨某某诉宜宾零距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当天,法庭座无虚席,由于此案是宜宾首例网络名誉侵权官司,吸引了不少市民前来旁听。7 F8 u. s% g% \6 R0 A
原告杨某某诉称,2011年9月1日,被告网站“酒都眺望”论坛上出现题为“揭露:宜宾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工程项目”的严重歪曲事实的文章,对原告进行恶意诽谤,互动宜宾网、四川在线天府论坛、麻辣论坛等网站陆续转载该文章,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采取一切措施删除所有相关网站上的该篇文章,并在所有相关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另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五万元。8 v) e& y7 K( c1 D6 ^5 _' @ _
被告零距离网络公司辩称,公司论坛上的信息全部是由网络用户发布,并非由公司发布,直接侵权人是发帖人。并且,公司于9月4日接到原告方电话通知后就及时删除了该帖及相关回复,原告方于次日才通过传真补交书面通知,故公司已履行了监管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公司也未转载该文章到其他网站,不应当承担其他网站的侵权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称不符合事实,也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诉讼请求。2 @8 N6 d$ Q5 J! J/ [$ P
翠屏区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原告无证据证明该涉案帖系被告主动编辑、组织、提供,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被告在接到受害人投诉后及时将涉嫌侵权的信息进行了删除,履行了法定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就被告能否“知道”该帖侵权,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知道”该涉案帖涉嫌侵权后未采取必要措施,故被告在接到通知前未进行删除、屏蔽涉案帖子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他网站上的相同文章系被告转载,被告对此也不存在过错。; F( ^; ]; P5 @+ r R% N: ~
据此,翠屏区人民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50元。1 S( {; m( ^; k8 e* E5 W A7 i0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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