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加入

扫一扫,极速登录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2378|回复: 2

淘宝商城应对商户攻击的法律措施分析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0-13 12:2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淘宝商城应对商户攻击的法律措施分析
  近日,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淘宝商城的大量商户因不满其提高收取费用,对淘宝商城的大商户进行了攻击,具体的方式是利用其可以先送货后付款,并且可以在7天内无理由退货的制度漏洞,大量购买部分大商户的产品,然后再进行退货,造成了部分大商户运营瘫痪。攻击者使用了一款名为YY的语音即时通讯工具进行组织,在YY的聊天室里,聚集了数万人参与攻击活动。截至本文写就时,攻击仍在继续。

  对于攻击行为,淘宝商城及其上级阿里巴巴公司CEO给出了强硬的回复,并称已经报警。笔者出于职业习惯想到了一个问题:作为淘宝商城的法务部及其外部律师,将提出怎样的法律措施应对卖家的围攻?本文接下来会和大家探讨此问题,先声明一点,笔者与争议双方都没有任何利益关联,将从中立第三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笔者认为淘宝商城打击围攻卖家的手段无非有二:其一、打击围攻的组织者和积极实施者。其二、打击围攻者的组织渠道,让其无法组织或组织困难。

  一、打击围攻淘宝商城的组织者和积极实施者的法律分析。根据淘宝商城的声明:该公司已经就昨天晚上所发生的恶意攻击行为向警方报案。作为警方,处理此案会有两种法律途径,行政途径和刑事途径。

  1、行政途径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该法律,有四种行为属于治安处罚的对象: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以拍下不付款或者在规定时间内退还购买的商品的行为对淘宝商城进行攻击,破坏的是淘宝商城及其商户的商业利益,显然够不上破坏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笔者查阅了侵犯财产行为的相关法条,主要是针对乞讨、盗窃、强买等治安事件,因此,处理此次的围攻较难适用该法。

  2、刑事途径难度也不小。刑法打击的行为应该同时满足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特征。笔者查阅了《刑法》,可能可以适用到本次围攻行为的刑法罪名包括: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经营罪((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但这些罪名都和卖家的行为确实不贴切。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无法把围攻行为按上述罪名处理,也就是说刑事违法性上较难构成。

  适用法律处罚困难的原因关键:此次围攻是在淘宝商城的规则范围内进行的,利用的是制度的漏洞,且没有造成较大的直接损失,社会危害性上是不是达到需要刑事打击的程度也会很有争议。所以,淘宝商城想借助警方的力量打击围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有较大难度。

  二、打击围攻淘宝商城组织渠道的法律分析。在本次围攻淘宝商城的行动中,一款名为YY语音即时通讯软件对攻击的组织和沟通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汇集了三万多名攻击者的YY语音聊天室内,组织者通过聊天室不停的发布语音和文字链接信息。如果笔者是该公司法务部的员工,应该会建议向YY的运营公司发送法律函,要求其停止对侵权行为的支持和服务。因此,在围攻行动的第二天, YY就发表声明,希望淘宝商城风波双方保持理性,希望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合适的办法建立起跟淘宝的沟通渠道。

  YY很可能收到过淘宝商城发来的法律函件,但从声明文字看,YY显然并不准备停止对攻击者的服务。如果YY不停止对攻击者提供的聊天室服务,有哪些法律风险?笔者认为,最大的风险来自帮助侵权风险。本次的攻击是由淘宝商城的部分卖家发起的,如果本案构成侵权,直接侵权责任也应该由攻击者承担,而YY通讯软件的运营公司进未在收到淘宝商城的侵权通知函件(如果有的话)后停止向攻击者提供服务,可能会构成帮助侵权责任。

  但YY并非完全没有抗辩理由,本次卖家的围攻行为都是在淘宝商城规则范围内进行的,不论是采用货到付款模式还是7天无理由退换模式,都是因为淘宝商城自己的规定存在漏洞,即便恶意利用这些漏洞,但毕竟也是在规则范围内行事,关键在于淘宝商城自己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制定了对买家非常有利的制度,因此,如果YY抓住这一点来进行抗辩,在诉讼中告知法院,攻击者的行为并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如果因为淘宝商城的警告就停止提供服务,虽然保护了淘宝商城的商业利益,但却存在侵犯维权者言论自由的侵害社会利益的问题。笔者相信,面对这样的抗辩,法院显然会慎重考虑是否判决YY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围攻事件体现了淘宝商城的多重两难,在发展初期为了拉人气放低了准入门槛,现在想太高门槛又受到抵制。为市场竞争需要将交易条件制定的对消费者非常有利,现在被人恶意利用就覆水难收,束手无策。这些是淘宝商城公司战略上的问题,不是法务部能解决的。如果苛求法务部能摆平此事,笔者觉得不太现实。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发表于 2011-10-13 12: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不回对不起自己!
我觉得Discuz扩展中心是注册对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0-14 17: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这方面,我不是很了解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加入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Discuz!扩展中心 ( 浙ICP备14042422号-1 )|网站地图QQ机器人

GMT+8, 2024-5-7 03:33 , Processed in 0.179185 second(s), 13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