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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6.4万户网络经营企业已公示营业执照信息

2013-5-21 02:03| 发布者: 湖中沉| 查看: 1825| 评论: 0|原作者: 湖中沉

  买一个馒头,如果涉嫌欺诈行为,按现有《消法》,退一赔一,消费者能拿回2元钱;若按照新《消法》的规章,经营者得赔消费者500元,还得另算馒头钱。最近,正在修订中的新《消法》引起了消费者的普遍关注,它究竟“新”在何处?昨天,上海市工商局局长吴振国做客“民生访谈”,对正在修订中的新《消法》做了一个详解,同时也就网购监管、国际品牌监管、小微企业扶持等当下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新《消法》将有“三件宝”

  在访谈中,新《消法》成了最大的话题。吴振国表示,目前正在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了很多内容,比如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欺诈行为“退一赔二”、增加7日“后悔权”等等,“目前,修正案(草案)还在进一步征求意见阶段,草案如果通过了,可以有效解决一些问题。”

  比如,在消费纠纷中,消费者往往有“三难”:调查难,取证难,举证难。而在新《消法》修正案(草案)中,“举证”责任将明确由经营者承担。吴振国透露,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吴振国解释说:“简而言之,这是举证责任倒置。过去是消费者举证,现在经营者如果认为自己没有问题,那么由经营者来举证,这可以解决很多问题。”

  修正案还加大了对欺诈行为惩罚力度。根据新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价格的两倍,赔偿金额不足500元以500元算。“简而言之,过去是‘退一赔一’,现在是‘退一赔二’,500元起赔。”吴振国举个了例子,若消费者购买100元的商品,按照过去情况就是退还100元,赔偿100元,按照新《消法》,100元必须退回,赔偿不是200元,“起板价”至少是500元的。

  另一大亮点在于“后悔权”。吴振国表示,此次修正案还有一个增加条款,对一些特别渠道商品进行无条件退货。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销售商品的,除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之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退货,这也可以解决很多问题。

  “以网管网”加强网购监管

  根据统计,去年12315平台共受到投诉11.2万件,其中,与网络密切相关的网络购物、快递服务、计算机等六大类合计4.3万件,占比38%。而过去6年,这个数字整整增长了近20倍。

  对此,吴振国表示,加强对网络交易及其服务行为监管是工商部门一项新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们积极建立健全网络交易监管机制,不断推进网络交易监管工作,如摸清网络经营户口,开展网络企业亮照行动。”他透露,目前本市共有6.4万户网络经营企业已经公示了营业执照信息。

  吴振国表示,另一方面,市工商局将开展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专项整治,特别是落实网络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我们今年准备加强这个方面的工作,运用网络监管软件对热点的网点进行检测。比如淘宝网,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网络违法行为的发现率,我们工商局有技术手段以网管网。”

  吴振国同时提醒消费者,一定要向商家索要发票,“有时候你自动放弃了,就等于放弃了维权的权利。”他表示,发票是维权的重要凭证,如果没有凭证,就算到了工商部门,或者打官司,都没有办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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